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中**有限公司与被告满红云、孙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镇江中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镇江**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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