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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业银**镇江分行与江苏中**限公司、镇江众**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**电器设备有限公司、镇江众**限公司、吴**、蒋**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兴业银**镇江分行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0元,财产保全费5000元,合计27600元,由原告兴业**镇江分行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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