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**电器设备有限公司、镇江众**限公司、吴**、蒋**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兴业银**镇江分行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0元,财产保全费5000元,合计27600元,由原告兴业**镇江分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