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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银**镇江分行与孙**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**镇江分行与被告孙**信用卡纠纷一案中,原告中国**镇江分行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中国**镇江分行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中国**镇江分行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,由原告中国**镇江分行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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