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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*与李*、苗**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李*因与被上诉人齐红、苗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(2014)海民初字第02830号民事判决,上诉人李*以涉案借款虚假,款项未实际交付以及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李*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李*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李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,减半收取1650元,由上诉人李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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