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文**限公司诉被告王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宿迁文**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,由原告宿**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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