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吴**诉被告樊**、戈心显、江苏中**有限公司、泗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吴**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吴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170元已减半收取1085元,由原告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
赵**与江阴市**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宋**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
刘**与江苏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庄**、庄**等与中国平安财**迁中心支公司、庄恒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董**、董**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夏*与张**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王**、倪修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与陈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泗阳**业城、伏**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陈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