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吴**与樊**、戈心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吴**诉被告樊**、戈心显、江苏中**有限公司、泗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吴**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吴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170元已减半收取1085元,由原告吴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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