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周*诉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周*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周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周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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