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陈*甲诉被告陈*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**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。原告陈*甲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陈*甲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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