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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**与张*、刘*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陆**诉被告张*、刘*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陆**及委托代理人李**、被告刘*的委托代理人范**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张*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陆*飞诉称,两被告由于经营需要,于2013年10月7日向原告租赁苏H×××××号的货车一辆,约定每年租金为29000元,租金至2014年8月全部付清,租赁期限到2014年10月7日截止。合同到期后,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未归还租赁车辆和给付租金。现要求法院判决:1.两被告归还原告车牌号为苏H×××××、发动机号为50563124、车架号为LFWFWUMX541B14400的货车一辆,如车辆不能返还则给付车辆折价款75000元;2.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还车之日止的车辆租金68000元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刘*辩称,租金合同属实,已付过原告10000元租金。但被告刘*于2014年2月已经不参与该车辆的经营,且陆**与张*已达成还车还款的协议,与被告刘*没有任何关系。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刘*的诉讼请求。

被告张*未作答辩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13年10月7日,以原告陆**为出租方,以被告张*、刘*为承租方,以郑*为公证人签订了一份货车租赁合同,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货车租赁给两被告使用,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10月6日止,一年租金29000元,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先付10000元,在春节前一天付9000元,2014年5月付5000元,剩余款项在2014年8月全部付清。双方还约定了出租方的权利义务,承租方的权利义务。原告陆**、被告张*、刘*、公证人郑*均在该租赁合同上签名确认。后被告张*又向原告陆**出具条据一张,内容为“本人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还陆**一部2004年度解放前4后8重型货车苏N×××××,如到期没还将折合人民币七万伍仟元(75000元),欠车人:张*”。后原告以租赁合同到期,二被告未支付租金也未归还租赁车辆为由,诉至本院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及被告刘*的陈述、原、被告签订的货车租赁合同、被告张*出具的条据予以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1.被告刘*、张*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车辆或折价赔偿;2.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还车之日止的车辆租金68000元是否应得到支持。

对于争议焦点1,作为共同承租人的张*、刘*因其未约定在承租行为中承担责任的份额,故对因租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共同享有或承担。二被告在租期结束应向原告返还车辆;如无法返还,二被告应折价赔偿。被告张*向原告出具的条据约定,如不能返还车辆按75000元进行赔偿,此价格应为出租车辆的赔偿价格。被告刘*虽然对75000元赔偿价格持有异议,但因被告刘*无法提供涉案车辆进行价格评估,被告刘*可在赔偿后向被告张*另行结算。

对于争议焦点2,庭审中,被告刘*主张货车租赁合同签订过以后付过10000元租金,原告不予认可,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,本院对被告刘*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,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10月6日的租金29000元。因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,二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租金,应自2014年10月7日起向原告支付75000元的利息,按率按中**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三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二条、第二百三十五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被告张*、刘*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**返还苏H×××××号重型普通货车(发动机号:50563124、车架号:LFWFWUMX541B14400),如被告张*、刘*不能返还上述车辆,给付原告陆**车辆折价款75000元;

二、被告张*、刘*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**租金29000元;

三、被告张*、刘**支付车辆折价款75000元的利息(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,按中**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);

四、驳回原告陆**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878元,公告费650元,由被告张*、刘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,同时向该院(开户行:中国**城支行,户名:宿迁**国库处,账号:46×××80)缴纳上诉费1878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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