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宜国与被告中银**中心支公司、洪*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,原告巩宜国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巩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25元)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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