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夏*与张**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夏*诉被告张**合伙协议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**独任审判,于2016年3月30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夏*及其委托代理人陈*和被告张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夏*诉称,原、被告原是合伙关系。经被告同意原告退出合伙。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退伙相关费用720000元。被告已给付300000元,尚欠420000元。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,承诺“欠合伙人夏*420000元,于2015年5月5日前协调还清,如不还,由张**负责承担归还”。后经原告催要,被告仅给付100000元,余款320000元至今未付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**给付合伙欠款320000元及利息(自2015年5月5日起按年息6%计算至还清止)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*辩称,原、被告没有合伙关系。被告不欠原告合伙款。被告只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,但现在已过保证期间。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10年7月2日,陈*、谢*、张**、黄*将登记其名下的位于泗阳县某商铺转让给翟*、陈*、夏*、张**。翟*、陈*、夏*、张**对该商铺进行装璜、经营。后原告夏*退出合伙,被告张**同意支付原告夏*款720000元,并已支付300000元。2015年1月21日,原告夏*向被告张**催要欠款,被告张**向原告夏*出具承诺书一份,承诺“骡马街门面房原陈*欠合伙人夏*420000元,于2015年5月5日前,本人协调还清款项。(如不还,由张**负责承担归还)”。出具承诺后,被告张**归还原告夏*100000元。余款尚未支付,因而成诉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陈述,原告提供的承诺书、房地产买卖协议、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被告在原告催要欠款时,书面承诺于2015年5月5日协调还清欠款和如不还由被告负责承担归还。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被告辩称原、被告不是合伙关系,自己是担保人,没有提供证据证明,且与房地产买卖协议和被告出具的承诺的事实不符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、第一百零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张**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淼款320000元及利息(自2015年5月6日起按年息6%计算至还清止)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73元,由被告张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,同时向该院(开户行:农业银行宿城支行,户名:宿迁**国库处,账号:460101040004680)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46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