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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泗阳**业城、伏**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*胜诉被告泗阳县神农工业城、伏**定金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,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,原告李*胜及委托代理人蒋**、被告泗阳县神农工业城的法定代表人伏**到庭参加诉讼。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李*胜、被告泗阳县神农工业城的法定代表人伏**到庭参加诉讼。原告李*胜在庭前撤回了对被告伏**的起诉,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*胜诉称:原、被告于2006年6月24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,协议约定被告将泗阳县神农工业城内的一宗土地转让给原告开发,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定金。此后,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用地手续。原告多次就相关损失要求被告赔偿,被告均不予理睬。现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、赔偿违约金20000元、赔偿其他损失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泗阳县神农工业城辩称:涉案土地是被告的土地,李**欠被告几十万元,也曾保证还被告钱,曾经被告让原告向开发区管委会暂时支付150000元,结果原告拿一张存单交给管委会,过两天原告又去银行挂失,把钱取回来,因原告的行为导致管委会对被告不信任,无法办理土地证。原告关于涉案土地的建设未从被告处领取图纸,原告如何进场被告处的图纸都是按管委会规定设计的图纸,而且原告也未提供图纸让被告向管委会报批。原告将土地搁置至今已经十年了,原告才来起诉,不是被告的责任,都是原告自己造成的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2006年6月24日,原、被告签订一份《土地转让协议书》,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:甲方泗阳县神农工业城建设指挥部(伏乃忠),乙方李**;工程地点,泗阳西工业园区,众兴西路边;土地地点宽口位置,东至神农工业城A区2#综合楼西墙向西1米后再向西14米,北至2#楼与4#楼楼距中心点,南至2#至门**中心点,该土地转让费共计伍万捌仟元整,乙方首付定金肆万元整,余款壹万捌仟元待甲方交付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时一次性付清(该土地性质属一次性买断,使用年限五十年);甲方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用地等相关一切合法手续交付给乙方(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,乙方概不承担);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地方政策而引起的违约,除没收定金,赔偿甲方损失外,另处以违约金贰万元整。若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地方政策而引起的违约,除双倍返还定金,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外,另处以违约金贰万元整。原、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名、盖章。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定金40000元。合同签订第二日,被告即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。现原告认为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办理用地手续,导致原告无法在涉案土地上建设,造成损失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

另查明,本案的涉案土地系被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,支付受让金而来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陈述、原告提供的《土地转让协议书》、收条、被告提供的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等证据予以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。

针对争议焦点,原告认为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的建设、用地手续,导致其无法建设,造成了损失,而被告庭审中认为因原告未及时上报建筑设计图纸,才导致无法去办理相关手续,且拖延至今,此责任归究于原告。本院认为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,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用地等相关一切合法手续,而被告在此期间并未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,故被告应系违约方,应将收取的定金40000元双倍返还给原告。因已适用定金罚则,故原告要求违约金不再支持。原告要求的其他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、第一百一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被告泗阳县神农工业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*胜80000元;

二、驳回原告李**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10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1240元,被告泗阳县神农工业城负担186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,同时向该院(开户行:中国**城支行,账号:46×××80)缴纳上诉费310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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