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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银**江苏省分行与徐*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中国**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徐*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中国**江苏省分行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,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中国**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徐*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后,被告徐*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。在被告徐*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,他人冒充被告徐*签名向原告中国**江苏省分行出具划款委托书,授权原告中国**江苏省分行向指定的收款人李**银行账户中发放贷款,并将贷款取走,存在经济犯罪嫌疑。依照最**法院《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驳回原告中国银**江苏省分行的起诉。

二、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。

案件受理费5827元,退回原告中国**江苏省分行;财产保全费2270元,鉴定费15000元,合计17270元,由原告中国**江苏省分行负担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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