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周**与徐州**限公司、奚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*诉被告徐州**限公司、奚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周**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周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周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55元(已减半收取,原告已预交),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周**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