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*诉被告徐州**限公司、奚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周**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周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55元(已减半收取,原告已预交),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周**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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