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汪**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经审查,本院认为,申请人张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一条、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查封被申请人汪**名下位于丰县**发区电动车城B1-1-110、111的房产二处,查封期限为三年;

二、查封申请人张**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翠文园10号楼5单元301室的房产一处,查封期限为三年;

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,逾其不起诉的,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