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审查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代苗*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再审申请人代苗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准许再审申请人代苗*撤回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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