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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苗*与王*、王**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审查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代苗*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再审申请人代苗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准许再审申请人代苗*撤回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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