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朱**与朱**、徐**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与被告朱**、徐**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起诉的土地承包人并非名叫徐**,其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。原告朱**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减半收取75元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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