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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南京金**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重**造公司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**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重**造公司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重**造公司二厂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南京金**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重**公司二厂的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,减半收取462.50元,保全费520元,合计982.50元,由原告南**有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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