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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与庞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诉被告庞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陈*以原、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贵院判决解除,且判决已生效,就财产分割问题原、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陈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,依法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陈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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