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与被告东**有限公司、江苏**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朱**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朱**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照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60元,减半收取80元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
原告骆*与被告唐*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与庞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南**限公司诉被告杜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龚**诉被告张**、南京天鑫**有限公司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**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上诉人庄**与被上诉**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
顾**与华泰财产**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姜*与绿地集**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房**与东台盛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盐城市**程有限公司、江苏国**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中国邮政**司东台市支行、吴**等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