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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**、东台美**限公司与东台美**限公司、江苏**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与被告东**有限公司、江苏**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朱**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朱**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照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60元,减半收取80元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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