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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丁**与被告赵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**与被告赵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丁**的委托代理人章**、袁*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赵**、杨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丁**诉称,原告与被告赵**系朋友关系。2009年被告赵**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10笔,总金额94万元。被告赵**先后出具借条10张给原告,分别载明2009年3月11日两笔借14万元、4月11日借15万元、5月16日借10万元、5月18日借5万元、5月23日借10万元、6月11日借20万元、7月27日借5万元、8月20日借10万元、9月17日借5万元。其后,原告多次向被告赵**催款,被告赵**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。因原告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,原告暂时主张其中的10万元,余款84万元另行诉讼。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,故请求判令:1、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(其他借款保留诉权)。2、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赵**、杨**未答辩,亦未提供证据材料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赵**系朋友关系。2009年5月16日,被告赵**出具了10万元借条一张给原告,载明:“今借到丁**人民币壹拾万元整(100000)。赵**,2009年5月16日”。庭审中,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妻子史**于2009年5月16日取款10万元的银行记录。原告称,2009年3月11日至2009年9月17日期间,原告与被告赵**存在多笔借款往来,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,仅主张上述10万元。

另查明,两被告系夫妻关系。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借条、史**银行卡明细对账单、结婚证、结婚登记申请书,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原告出具了被告赵**于2009年5月16日所写借条、史**银行卡明细对账单、结婚证等证据,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。因涉案借条未载明还款时间,原告可随时主张,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赵**还款,被告赵**应及时归还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**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,被告杨**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赵**个人债务,故应与被告赵**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被告赵**、杨**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应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赵**、杨**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丁**借款本金10万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,就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由被告赵**、杨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南京**民法院。同时应向南京**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。南京**民法院开户银行:农行**楼支行,帐号:10×××76。逾期未交纳上诉费,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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