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**限公司与被告南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马**有限公司的申请与法不悖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第一款、第二款,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解除对被告南京金**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的冻结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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