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陆*诉被告张**、张**、张**、张**、中国人**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陆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900元,减半收取1950元,由原告陆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
陆*与中国人**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朱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穆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方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周*与沭阳**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史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马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