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陆*与张**、张**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陆*诉被告张**、张**、张**、张**、中国人**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陆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900元,减半收取1950元,由原告陆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