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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**与沭阳**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史**因与被上诉**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金**司)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(2014)沭商初字第054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史**、被上诉人金**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方*、张**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一审原告诉称

史**一审诉称,2011年8月,史**向金**司认购江南枫景小区1-1-1105室房屋一套,并全额缴纳房款206559元。后金**司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,史**依法申报债权,但金**司对史**购买的房屋不予确认。请求判决金**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,交付房屋。

一审被告辩称

金**司一审辩称,史**、金**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金**司没有收到史**交付的购房款。即使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因金**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涉案房屋未竣工,不具备交付条件,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依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,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。请求驳回史**的诉讼请求。

一审法院查明

一审法院审理查明,2011年8月14日,史华*向金**司购买其开发的江南枫景小区1-1-1105室房屋,史华*向金**司支付了购房款206559元。双方于2011年9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,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3.11㎡、单价为3262元/㎡、总价为206559元。因史华*购买的房屋至今未竣工,金**司一直未能向史华*交付。2013年9月28日,金**司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并指定江苏**事务所为管理人。后史华*申报债权,管理人对其债权未予确认。史华*对该确认结果有异议,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,因而成讼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一审法院认为,史华*向金**司购买房屋,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金**司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,但未提供相关反证证明,故对该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。现史华*购买的房屋尚未竣工,不具备交付条件,且金**司已经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,管理人以涉案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解除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。在审理过程中,一审法院向史华*释明其可要求金**司就解除合同赔偿损失,但史华*仍坚持要求金**司继续履行合同,向其交付涉案房屋。史华*的诉讼请求,无法律依据,依法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第(五)项、第一百一十条第(一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一审法院判决:驳回原告史华*对被告沭**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80元,由原告史华*负担。

上诉人诉称

上诉人史**不服一审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称:史**与金**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史**从金**司处购买江南枫景小区1-1-1105室商品房1套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史**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6559元。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。江南枫景小区主体工程已全部竣工,只剩水电、绿化工作未完成,金**司可以完成后履行合同,交付房屋。金**司以房屋未竣工、无法交付为由解除合同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综上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金**司继续履行合同,交付房屋。

被上诉人辩称

被上诉人金**司答辩称:金**司于2013年9月2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涉案房屋目前没有竣工,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和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,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,史华*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、交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一审判决程序合法,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规定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史华*的上诉请求。

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争议焦点为:史华军与金**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,金**司是否应向史华军交付案涉房屋。

本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对方可以要求履行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;(二)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;(三)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。

本案中,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史**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,享有请求金**司交付合同约定房屋的权利。但是,史**享有的请求金**司交付合同约定房屋的权利仍然属于债权,史**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,因金**司已被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史**对金**司享有的债权,应按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对于涉案房屋如何处理,金**司能否将房屋交付给史**,需要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。史**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金**司交付房屋,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不予支持。

综上,上诉人史**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依法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,由上诉人史**负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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