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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**管理处与马*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马*因与被上诉**生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(2014)熟虞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二审审理期间,上诉人马*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马*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马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元,减半收取为2340元,由上诉人马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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