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文*诉被告顾**、沭阳久**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。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文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344元,减半收取172元,由原告文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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