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**司沭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**、胡**、孙迎春、纪**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(2011)沭胡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院立案执行后,查明被执行人孙**、胡**、孙迎春、纪树刚无财产可供执行,权利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,本院依法作出了(2013)沭执字第0356号撤回裁定书。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撤销本院(2013)沭执字第0356号撤回裁定书,恢复本院(2011)沭胡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