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倪**与东海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丁**(案外人)因与被申请人倪**(原审原告)、东海**有限公司(原审被告)民间借贷一案,不服东**民法院(2008)东*二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,向东**民法院申请再审。东**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(2013)东*监字第001号再审决定书再审本案,2013年12月13日作出(2013)东商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。倪**不服,上诉至本院。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上诉人倪**委托代理人赵**,被上诉人丁**委托代理人孙**、夏**,原审被告东海**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**的委托代理人何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再审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,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第二百零七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(2013)东商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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