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连云港**有限公司与江苏高**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诉被告江**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经审查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连云**有限公司承担(已缴纳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