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江苏华**限公司与苏州**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苏州**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,本院依法受理后,苏州**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异议人**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苏州**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