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邵**与被执行人成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邵**与被执行人成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(2014)丹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依该裁判:被执行人成水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邵**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,案件受理9600元,由被执行人承担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。

执行过程中,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成水林的银行存款信息、车辆信息、房产信息,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、车辆信息、房产已依法查封,暂不具备处置条件,2015年1月4日,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,其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
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、风险告知书,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,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,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

上述事实,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,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(2014)丹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,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。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,现本院申请异议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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