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吉**、周**与被告盱眙金沃**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吉**、周**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吉**、周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吉**、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8元,减半收取119元,由原告吉**、周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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