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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汉**限公司与杨**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(2)

审理经过

原告江苏汉**限公司诉被告杨**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原告江苏佳**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江苏汉**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江苏汉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原告江**有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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