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南京东**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**、王**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(2014)六程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南京市**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南京东**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南京东**有限公司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