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姜**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姜**与石**、钱**、董**、吕**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溧竹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依据该判决书,一、石**、钱**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姜**借款人民币200000元。二、董**、吕**对石**、钱**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。如果石**、钱**、董**、吕**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4300元,公告费400元,合计人民币4700元,由被执行人负担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本院已立案执行。

本院查明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石**、钱爱娟欠债较多,现去向不明,董**、吕**无银行存款,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执行人石**、钱爱娟欠债较多,现去向不明,董**、吕**无银行存款,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(2013)溧竹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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