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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*甲与黄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周*甲诉被告黄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,由审判员刘**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周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戴**,被告黄*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勋伟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周*甲诉称,原、被告均系再婚。2014年10月21日,原、被告通过网上认识,其后总共只见过两、三次面,于**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原告于**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子,取名周*乙。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地缔结婚姻。婚后双方聚少离多,再加上缺乏沟通,感情基础很不牢固,婚初夫妻感情一般,夫妻之间经常产生矛盾,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,感情已完全破裂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,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黄*辩称,不同意离婚,双方能够和好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2014年10月,原、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,并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。婚后夫妻感情尚可。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庭审中,原告认为从结婚至今双方因没有共同目标和理想,相互不了解一直在争吵,遂起诉要求离婚。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,能够和好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从原、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,确认原、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有和好的可能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理由不充分,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,增强沟通,以诚相待,以家庭利益为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周*甲与被告黄*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20元(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周*甲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民法院,同时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**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,上诉费缴纳帐号为:江苏省**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,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,逾期不交,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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