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审查中国光大**苏州分行对苏州泰**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,申请人中国光大**苏州分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泰**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其对权利的处分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申请人中国光大**苏州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苏州泰**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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