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苏州市相**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**苏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苏州市相**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合力公司)诉被告中国光大**苏州分行(以下简称光**行)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**独任审理,后因案情复杂转普,后承办人因故变更,现由助理审判员李**任审判长,与人民陪审员苏**、周**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原告合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*,被告光**行的委托代理人章*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合力公司诉称,原告收到被告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,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。由于原告方工作人员失误,未能及时至被告处托收此银票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相应的票款人民币100000元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光**行辩称,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,导致纠纷的责任在于原告申请付款已经超过两年,票据权利已丧失,依法我方拒绝支付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11年4月28日,苏州**有限公司开具了付款行为原告光大银行、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(票号为3030005120126296),汇票载明收款人为苏州**有限公司,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0月28日,该汇票后由苏州**有限公司背书给原告合力公司。因原告合力公司未及时兑付,被告光大银行于2014年6月30日以票据到期日逾期超过两年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予以兑付,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。上述事实,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合力公司虽因未及时兑付票款而丧失票据权利,但其民事权利并不因此丧失,原告向被告光大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中国光大**苏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**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2300元,由被告中国光大**苏州分行负担,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,本院不再退还,被告应予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民法院。同时按照**务院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》规定向江苏省**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。开户名:苏州**民法院,开户行:中国农业**支行营业部,账号:10×××99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