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丁**与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溧埭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依上述判决书,周**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丁**借款本金100000元,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000元,合计人民币109000元,案件受理费等费用2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本院已立案执行。
本院查明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去向不明,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。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被执行人离家外出,去向不明,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。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(2013)溧埭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,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