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、孙**与镇江华**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人王**、孙**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,于2015年12月21日向镇**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华**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,或查封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,并提供了担保。镇**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提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本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。对申请人王**、孙**提供的担保财产,依法应予查封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四条、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申请人王**、孙**坐落于镇江新区大港金港花园8幢0204室建筑面积133.77平方米的房屋【房屋所有权证号:镇房权证新字第号】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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