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无锡神**限公司与陈*、张*、钱**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(2)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陈*与被执行人张一、钱**委托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(2014)锡法执字第0430号执行裁定书,扣押被执行人张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3张,异议人无锡神**限公司(以下简称神**司)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,异议人神**司的委托代理人过静,申请执行人陈*的委托代理人秦*,被执行人张一、钱**到庭参加听证。现异议人神**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异**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异议人无锡神**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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