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陈**与吕**、盛**、陈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陈**与被告吕**、陈**、盛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陈**诉称,原告将自有车辆出卖给被告吕**,被告陈**、盛**提供了保证担保,现尚欠车款26万元,故要求三被告给付尚欠款26万元及逾期利息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,与原告无关联,故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,不享有原告的资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陈**的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6034元退还给原告陈**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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