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诉被告赵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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