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与被告陈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陈**送达应诉等材料,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及**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原告连云港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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