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**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欣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苏州新**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苏州**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苏州新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3元、财产保全费520元,合计1023元,由原告苏州**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连云港**有限公司与陈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魏居所与魏**、连云港**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连云**有限公司与仝金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
连云港**有限公司与伏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中国农业**州姑苏支行与顾**、江苏昭**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中国农业**州姑苏支行与严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中国农业**州姑苏支行与周*、石**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中国农业**州姑苏支行与殷**、卢**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苏州**有限公司与中铁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