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居所诉被告魏**、连云港**有限公司、连云港**限公司、第三人王**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,原告魏居所于2016年3月28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经审查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魏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15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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