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刘*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240元,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刘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赵*与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葛*与史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*与梁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唐某乙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明丽与尚良友、安信农**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黄*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苗*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上诉人陈**与被上诉人凌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上诉人陈**因与被上诉人凌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**与被告南*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