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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与陈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刘*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受理费240元,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刘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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