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葛*与史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葛*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原告葛*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葛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40元,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葛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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