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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**与马*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马*甲与被告马*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11月22日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**独任审判,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马*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将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马*乙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能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马*甲诉称,2007年原、被告自由恋爱相识,后同居生活,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男孩,取名马*丙,2012年5月22日补领结婚证。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双方性格不合,经常因为琐事争吵,因此双方一直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。现夫妻感情已破裂,无和好可能。请求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孩子马*丙由原告抚养,被告承担抚养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马*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2007年,原告马*甲与被告马*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后双方同居生活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儿子马*丙,2012年5月22日领取结婚证。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,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,向本院起诉离婚。

以上事实,有原告的庭审陈述,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,在相处较长时间并生育一子后自愿登记结婚,应认为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感情基础;现夫妻共同生活中虽出现矛盾,也是夫妻日常生活中常有情况。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后认为,只要夫妻双方多沟通、理解和宽容,求大同存小异,双方还有和好可能。且原告马*甲此次诉求离婚,未能充分提供原、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,所以马*甲要求与被告马*乙离婚,理由不充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望双方互谅互让,珍惜夫妻感情。

被告马*乙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,应承担举证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马*甲与被告马*乙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马*甲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人民法院。同时根据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向江苏省**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。江苏省**人民法院开户行:连云**梧支行,账号44×××94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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