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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**与东海县**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孔**因与上诉人东**村民委员会(以下简称范埠村委会)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(2015)连东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一审法院查明

原审法院审理查明,一、2011年5月,当事人双方签订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》,合同约定孔**将其2.78亩土地流转给范*村委会,流转期限3年,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,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1300元。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兑现当年租金,以后两年租金,每年在下一个流转周期开始前一周内付清。孔**的权利义务,在流转期限内,原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。孔**享有原农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,并有权要求范*村委会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。流转期限内,孔**充分尊重范*村委会的经营自主权,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孔**不得擅自终止流转合同。流转期限满后,孔**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。范*村委会的权利义务,范*村委会有权要求孔**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交付流转的土地使用权。上级有关政策性粮食补贴补助资金归孔**所有。范*村委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,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、收益、经营决策等权利。范*村委会在租用土地期间,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范*村委会承担。合同期满后,范*村委会应及时交还孔**提供的流转土地并负责恢复土地原状,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若现代农业园区需用工,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安排被流转土地的农户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,因国家、集体建设和防洪等需要依法征用、使用流转土地的,造成合同中止的,当事人双方无条件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。具体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土地补偿金归孔**所有,地上附着物补偿归范*村委会所有。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,需根据种植物的播种季节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,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。若土地流转合同期间,遇到上级需要征用土地的,土地流转合同终止,重新签订土地征收合同,土地征收费用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。违约责任,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,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。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2%。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,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。具体赔偿数额依权威部门评估数为准。

另查明,涉案流转土地由范埠村大沙地上节1.25亩、母亲地0.6亩(位于大沙地上节)、自留地0.46亩(位于大沙地下节西面)和孔**与其他村民孔**互换的0.47亩宅基地(位于大沙地下节西面)构成,合计2.78亩,其中与孔**互换的0.47亩的土地,孔**在流转合同中签字予以确认,并同意流转。

再查明,2014年5月,范**委会征收孔**范埠村大沙地上节1.25亩土地中东半部分0.53亩土地,孔**已在范**委会处领取征地款19600元。

还查明,涉案流转土地原系耕地,流转给范*村委会后,现已种植树木。范*村委会希望续签土地流转合同,继续经营涉案土地,孔**不同意,后协商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
原审法院认为,当事人双方签订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》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认定合法有效,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。当事人双方约定流转期限3年,到2014年5月14日终止,根据合同约定范**委会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交还孔**提供的流转土地并负责恢复土地原状。2014年5月范**委会征收孔**范*村大沙地上节1.25亩土地中东半部分0.53亩土地,孔**已在范**委会处领取征地款19600元,对于该部分土地范**委会不再负有返还的义务。范**委会在合同到期终止后,逾期向孔**返还涉案土地,应按约定向孔**承担合同总金额2%的违约金780元(3900元×2%),另外孔**主张范**委会逾期返还土地,影响其种植收入,要求对方另外赔付损失3500元,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,当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,结合本案土地面积及当地亩产年收入情况,孔**请求范**委会另外给付经济损失3500元,于法有据并符合情理,原审法院予以支持。涉案土地合同已终止,对于范**委会逾期返还孔**土地的相关损失,原审法院予以判涉,孔**请求范**委会另外给付合同期满后占用土地租金4000元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原审法院不予支持。此外,涉案土地流转合同期满,双方已履行完毕,孔**请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,原审法院不予判涉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九十一条、九十二条、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,判决:一、范**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孔**位于范*村大沙地的2.25亩耕地并负责恢复原状。二、范**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孔**违约金780元。三、范**委会于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孔**损失3500元。四、驳回孔**其他的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130元,由范**委会负担。

上诉人诉称

孔**不服上述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称:1、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孔**请求范**委会给付合同期满后占用土地的租金,属事实认定错误,依法应予改判。上诉人孔**在一审主张的是合同期满后的土地占用费,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占用土地租金。孔**在一审庭审中明确相关诉讼请求为“判令被告归还土地,并将土地恢复原状;判决被告支付2014年5月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,占用费用参照租金(每年1300元)”,原审法院认定为占用土地租金与事实不符,范**委会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合同期满后至今未交还土地的事实。范**委会合同期满后非法占用涉案土地,应当依法支付占用费。孔**据此要求范**委会支付占用费,事实清楚,于法有据,占用费参照租金亦合常理,依法应当支持。2、对孔**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“2011年范*村土地规模流转存单发放表”(下称发放表)中的省财政补贴250元/年,4年共计1000元,范**委会依法应当退还。涉案合同约定“上级有关政策性粮食补贴补助资金归孔**所有”,发放表中的该补贴与土地流转金一并发放,但范**委会未实际支付发放给孔**。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》第7条规定: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截留、扣缴。《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》第21条规定: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、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,应当退还。该省财政补贴系孔**因土地流转获得的政策性补助,属土地流转收益,范**委会截留于法无据,应当退还,我们保留对此继续主张的权利,如果上诉人范**委会同意调解,我们可以请求法庭一并处理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条,查清事实,依法改判支持孔**的原诉讼请求。

被上诉人辩称

范**委会辩称,孔**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驳回上诉人孔**的诉讼请求。1、孔**所说的土地占用费,实际上就是土地租金,村委会在一审时也同意按照与孔**签订的合同,按每年1300元给付该笔钱;2、补贴的钱,在一审时候孔**并未提出,并不是一审中的诉讼请求。该补贴属于省财政补贴,与村里没有关系。

范**委会不服上述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称:1、一审判决范**委会支付孔**违约金过高,是一审计算错误,应为78元;2、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孔**损失3500元无法律依据,因为按照合同约定,应为2925元,是2.25亩×1300元u003d2925元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,并且本案一、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孔**承担。

孔*军辩称:1、一审判决范**委会赔偿上诉人损失3500元,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范**委会在2014年5月14日合同期满后,未向孔*军返还涉案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,至今仍占用孔*军的土地,且土地上种的树木因涉案土地系农田,农作物系季节性植物,需按季节播种,耽误了农时,即误了一季的农作物。范**委会明知农作物这一特性,仍未在播种季节返还土地,是孔*军诉至法院时,范**委会仍不愿意返还土地。因本案经法院审判至判决生效执行所需周期较长,且恢复土地原状亦需时日,即使范**委会及时履行生效判决,孔*军亦无法种植当季农作物的可能,必然导致土地下半年的经济损失。一审法院结合土地面积2.25亩及本地亩产收入情况,判决范**委会赔偿孔*军损失3500元并无不当;2、一审判决范**委会支付违约金780元,不存在过高情节。违约金780元计算系笔误,且计算方式有误,涉案合同期限为3年,违约金为1300×2.78亩×3年×2%u003d216.84元。涉案合同约定,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,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2%。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,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。据此,基于范**委会违约的事实,范**委会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损失。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。所以一审判决违约金780元及经济损失3500元,不存在过高情节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本案中,当事人双方于2011年5月签订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》,合同约定孔**将其2.78亩土地流转给范*村委会,流转期限3年,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,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,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2%。范*村委会在合同到期终止后,逾期向孔**返还涉案土地,应按约定向孔**承担违约责任,故本案的违约金应为216.84元(1300元*2.78亩*3年*2%)。因孔**另外主张范*村委会逾期返还土地,影响其种植收入,要求范*村委会另外赔付损失3500元,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,结合本案土地面积及当地亩产年收入情况,孔**请求范*村委会给付经济损失3500元,于法有据并符合情理,原审法院予以支持,并无不当,但原审法院又同时支持孔**要求范*村委会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当,本院予以纠正,对上诉人范*村委会关于赔偿孔**损失3500元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,因与法律规定不符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对上诉人孔**请求范*村委会另外给付合同期满后占用土地租金4000元的上诉理由,因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不得一并主张,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维持东海县人民法院(2015)连东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第一、三、四项;即:(一)江苏省东**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孔**位于范埠村大沙地的2.25亩耕地并负责恢复原状。(三)江苏省东**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孔**损失3500元。(四)驳回孔**其他的诉讼请求。

二、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(2015)连东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,即:(二)江苏省东**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孔**违约金780元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,共计260元,由上诉人孔**负担60元,上诉人江苏省东**村民委员会负担200元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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